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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厘清续保等待期,保障投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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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76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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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是附加险续保是否有等待期。原告认为续保无等待期,被告称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律师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为原告争取到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往往以为只要按时续保,就能持续获得保障。然而,法律层面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却并非如此简单。一个看似平常的“续保”概念,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在本案中,田洁律师凭借精准的法理分析,成功改变了案件的性质认定。

明确合同条款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保险合同中“续保”概念的理解。被告某财险公司认为附加险有30天等待期,原告杨X某出险在等待期内,不应赔付特定药品费用。而原告则主张购买时公司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已正常理赔,附加险不应单独计算等待期。田洁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争议焦点,为后续的法理分析奠定基础。

运用法律规则解释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的表述,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针对已投保险种。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法理分析,法院最终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定自20XX年XX月XX日案涉某健康医疗保险合同整体已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特定药品费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田洁律师通过精准的法理分析,成功改变了案件的性质认定,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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