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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徇私案破局: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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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2034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徐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0人 执业20年
律所: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920061054544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382779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具备严谨的思维方式、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合规等方面,利用成熟的律师团队协作优势研析风险,制定策略,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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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罪名认定、量刑依据等争议。律师从供述重合、主体适格、主观故意等方面找突破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部分意见,改判定罪免刑。
动物检疫徇私案破局: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X被指控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这起案件内部矛盾重重,张X不服判决上诉,案件陷入复杂困局。一方面,一审已对罪名量刑作出判定;另一方面,张X及其辩护人提出诸多新的观点和理由,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不确定性。

精准定性,质疑罪名成立

徐征律师和崔XX律师作为辩护人,首先对案件进行精准定性。他们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这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他们认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并且,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抓住关键,力辩量刑过重

除了对罪名提出质疑,徐征律师团队抓住量刑这一关键问题。他们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还强调上诉人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

最终,二审法院虽未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认可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改判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帮助张X保住了公职。徐征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06年执业至今)和敏锐的法律思维,在这起复杂案件中成功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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