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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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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5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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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难点在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及工程价款认定。沙璇律师通过审查证据,指出支付条件应视为成就,且未追认的吊装运输费不应扣除,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证据审查破支付条件争议

上诉人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条件未成就,认为被上诉人重复起诉、“背靠背”条款有效且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支付。沙璇律师仔细查阅案卷,发现前案因审计结果未出具驳回诉讼请求,而本次诉讼基于上诉人超正常结算期未完成结算的新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同时,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上诉人无证据证明积极向上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于先票后款约定,沙璇律师指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付款义务不对等,上诉人以此拒付缺乏法律依据。

细节挖掘定工程价款

对于工程价款认定,一审认定的应付款、已付工程款及多项扣减项目,双方二审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是事实认定错误。沙璇律师再次核对证据,发现该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根据证据规则,一审未将其扣除并无不当,从而维持了一审对工程价款的认定。

沙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众多案件中始终秉持严谨态度,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细节挖掘,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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