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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从虚开增值税指控到非法购买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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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518人看过
导读:公诉机关指控王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辩称无骗税故意。吕泽宇律师围绕证据,从业务真实性、主观目的、税款损失等方面审查,构建辩护观点,最终使指控重罪变为轻罪并获缓刑。

在这起以“补进项”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吕泽宇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新的转机。

证据梳理与关键核实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仔细翻阅着堆积如山的案卷,逐页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他用红笔在发票上标记出关键信息,将银行流水与发票进行一一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对于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他更是反复研读,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核心辩护观点构建

吕泽宇律师在深入审查证据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起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通过对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据的分析,他发现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辩护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成竹在胸。他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地阐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他结合之前审查的各项证据,逐一进行论证,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最终,法庭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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