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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理论助力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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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5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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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涉及《刑法》相关条文。吕泽宇律师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等,从主观目的、客观损失等维度分析,将重罪辩为轻罪,体现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

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此类案件,展现出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强大力量。

证据梳理与理论结合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全面梳理证据,依据犯罪构成理论,重点核实涉案发票业务真实性、被告人主观目的及税款损失情况。这是运用证据法学和犯罪构成理论,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核心辩护观点的理论支撑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辩护观点。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主观上需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被告人是为“补进项”,不符合该罪主观要件。同时,依据税法理论和证据,证明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根据罪名构成理论,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庭审中的理论运用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提交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通过理论与证据结合,说服司法机关,最终促使法庭采纳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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