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2010年开始执业,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一审时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魏宪合律师也有出色表现。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等证据反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魏宪合律师为xx公司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有XXX司印章,XXX司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认定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
在劳动工伤案件中同样能看到魏宪合律师的身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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