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在工地受伤,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干活,与刘X协商工资,后在工作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但之后被告们互相推诿赔偿事宜。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然后书写答辩状。在审理中,刘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资质的分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同时因原告未提供工伤认定,对其工伤保险责任请求也不予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仅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剩余62687元未付。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报酬事实。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遇到类似情况,要找准承担责任的主体。
2.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赔偿,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没有工伤认定书,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相关请求。
3.工资追讨: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时,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支付工资,否则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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