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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5年被拘!矿长非法储运爆炸物案,律师如何力证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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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490人看过
导读:最近和一位律师朋友聊他的工作,他提到,很多人担心自己多年前的行为会不会突然被追究责任。就像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例,一位矿长在多年前的工作中有一些行为,15年后突然被刑事拘留。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就来看看王铖律师是如何处理这个棘手案件的。

案例讲解

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经验丰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让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发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第一,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毕X在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所以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储存,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干货

关注追诉时效:犯罪行为是有追诉时效的,过了时效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时长,避免不必要的担忧。

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准确适用法律。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且公正的,即使时间过去很久,也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判断。大家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张,积极寻求专业帮助。本案由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王铖律师代理,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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