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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产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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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2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梦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7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620171115714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27010908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何梦律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海南大学本硕连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参与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多项,主持市级课题一项,发表论文数篇,执业后专注于办理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案件,自职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精益求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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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周XX等因塑料厂产权归属与被上诉人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何梦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从多方面反驳上诉人主张,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塑料厂产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法庭上,气氛紧张,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的产权归属问题激烈争辩,一场关于继承纠纷的上诉案在此展开。

纠纷缘起

上诉人周XX等三人主张案涉塑料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该厂产权归包括各方当事人在内的多人共同所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他们不服提起上诉。经法院查明,1985年2月7日,某更新塑料厂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签字,不久周XX于1985年5月死亡。1999年至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死亡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申请换领新证,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房产。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同创办,被上诉人未参与建设经营;被上诉人则辩称该厂系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过时效,部分上诉人并非合法继承人

律师出击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经验丰富。接受被上诉人周XX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收集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权利;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指出上诉人二十多年未主张权利已超时效;还指出部分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庭审中,何梦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对上诉人证据有效质证,强调其举证不能应担责。

二审定局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由确定和产权归属。二审法院认定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产权,根据相关法律,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均未充分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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