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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产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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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695人看过
导读:上诉人周XX等因塑料厂产权归属与被上诉人产生争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何梦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从多方面反驳上诉人理由,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塑料厂产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法庭上,气氛紧张,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满脸不服,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的产权归属问题激烈争论。一场围绕塑料厂产权的继承纠纷上诉案正式拉开帷幕。

案情争议

上诉人周XX等主张案涉塑料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产权归多人共同所有。原来,1985年某更新塑料厂购地,周XX代表签字后不久去世,之后周XX、万X二也相继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共同创办,被上诉人未参与建设经营;被上诉人则辩称厂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上诉人诉求已过时效,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代理出击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经验丰富。接受被上诉人周XX委托后,她迅速深入研究案情。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的主张;收集房地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权利;指出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点明部分上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庭审中,何梦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有效质证上诉人证据。

二审定局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均未充分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或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范围。最终,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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