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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被动应诉到逆转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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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18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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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置业公司起诉某建设集团及自然人要求提供发票,一审看似被告不利,经律师精准抗辩,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实现逆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被动应诉到逆转胜诉

在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以被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初始,被告方似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此时,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进行辩护。

精准抗辩策略制定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一是提出合同义务抗辩,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进行法律关系定性,强调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主体资格抗辩,认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全力辩护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他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将每一个抗辩点都阐述得清晰有力。

逆转胜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张居宽律师成功帮助被告在这场看似不利的案件中实现了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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