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目前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方面颇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担任社会职务
刘振宇律师在开封市律师行业中也担任着重要的职务。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交流和处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还担任过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为纠纷的调解工作贡献力量;同时,他也是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在宣传法律知识、推广律师行业形象等方面有着自己的工作成果。此外,他还是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关注女性相关的法律问题。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劳动纠纷方面,有一个典型案例为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案件。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某钢结构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钢结构公司支付欠薪XXX元、支付经济补偿XXXXX.X元、补缴在职期间(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各项社保费用,如不能补缴则予以货币赔偿等。其理由一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公司存在欠薪、欠保事实,强行搬离物品是变相辞退;二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欠薪欠保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社保未补缴导致的损失应赔偿。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因不接受调岗主动辞职;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无依据,其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征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判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贾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驳回贾X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合同事务方面,有郑州XX公司与刘X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郑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与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刘X承担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其理由是公司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合作模式是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用工时长由刘X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有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自己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刘X于年月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故确认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对刘X诉请确认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某公司的多项辩解意见因无证据或与事实矛盾未被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未明确截止日期明显不当。刘X于年月日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郑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