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些经历和荣誉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也有着卓越的能力。他的服务地区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他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专业评论,这不仅展示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见解,也提升了他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在行业内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为刑事法律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分享做出了贡献。
非吸典型案例一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于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及承诺情况等。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辩护律师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这一案例体现了陈晓伟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有效策略,通过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非吸典型案例二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陈晓伟律师通过其描述,判断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投案并被羁押。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挂单”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认定郝XX为从犯。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这一案例再次展示了陈晓伟律师在处理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的专业水平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刑事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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