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多领域开花,实务积淀颇为深厚
鲁世超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以及人身损害领域(主要是交通事故,承办10余件,占比约5%)也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引发多轮诉讼,再审之路正式开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法院审理争议焦点,多项判项作出调整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签字凭证且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已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工程款数额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代理工作成效显著,为委托人成功减损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辩论和代理,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依法将该款项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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