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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追百万工程款,第三人厘清责任边界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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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816人看过
导读:原告陈XX作为实际施工人,就九江某广场绿化工程向发包人A公司追讨工程款。王泽明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参与诉讼,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涉及B公司付款责任。
实际施工人追百万工程款,第三人厘清责任边界获法院支持

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原告陈XX一脸期待,希望能从发包人A公司处追回属于自己的工程款。而第三人B公司委托的王泽明律师,正沉着冷静地准备应对这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起因

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确认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此后,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总额为4,044,491.71元,并拿到对应29%份额的工程款。基于此,陈XX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的工程款1,051,567.84元。

庭审交锋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A公司,所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主张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

案件结局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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