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问题常面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相对性的挑战。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在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纠纷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运用能力。
理论依据运用
王泽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明确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王律师以此为基础,为第三人B公司进行辩护。
责任边界厘清
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王律师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指向发包人A公司,所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内部承包或费用结算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发包人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与第三人B公司无直接关联,成功厘清了B公司的责任边界。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王泽明律师运用法律理论成功解决了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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