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XX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里,某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满脸愤懑地提交诉状,状告某建设集团和一名自然人,缘由是对方承建工程后未提供足额发票,一场围绕发票开具的法律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案件缘起
2012年,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工程结束后,原告发现二被告仅开具了部分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
被告方委托了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张居宽律师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建筑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胜诉结局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场法律较量以被告方的胜利告终,展现了张居宽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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