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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开封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办劳动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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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098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开封地区,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深耕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擅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及刑事案件、工伤、劳动争议等方面也有丰富经验。执业期间承办案件逾150件,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30余件。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多个职务。
2026年3月开封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办劳动合同案

执业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目前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以来,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刘振宇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律协相关职务

刘振宇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能力得到认可,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和经验,有助于他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就劳动争议产生纠纷。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如以“贾X主动辞职”掩盖某钢结构公司欠薪、欠保事实,实际上公司强行搬离物品是变相辞退;仲裁委及一审认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公司应支付XXXX年XX月工资,其克扣行为违法。同时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某钢结构公司未协商即搬离办公物品,欠薪欠保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贾X要求补缴社保,如不能补缴应货币赔偿,一审未予处理错误。

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其因工作过失被调岗后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差额无依据,其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补缴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判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驳回贾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贾X关于公司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保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件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纠纷。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为公司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公司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其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一审法院认定刘X于年月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确认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不当,纠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刘振宇律师在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领域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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