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潘登,拥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自2014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超300件,服务的顾问单位涵盖制造业、服务业。潘登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入研究,还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为不同加盟类型提供专业化诉讼方案。
案件背景
2011年7月,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约定XX公司承建广厦天都城天水二期工程时,租用杭州XX公司的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明确了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杭州XX公司依约向XX公司租赁设备,但XX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
诉讼过程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潘登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暂计算至9月23日),后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计算至9月23日)。被告答辩称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项目部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对一份证据表示不清楚。法院对证据进行认证,认定了部分证据的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提供设备,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截止2012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租金756567元,该款项被告应予支付。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低于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