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高永帅律师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数百余件案件。高律师还是工会调解员,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他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还能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为企业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律师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他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些案例展现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获得缓刑。这些案件体现了高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高律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展现了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出色的代理能力。
涉嫌电信诈骗获轻判案例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高永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涉诈资金60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高律师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杨XX虽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涉嫌诈骗罪获缓刑案例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次日,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通过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提供回执,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谭XX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犯罪中并非起策划、管理、指挥等作用,应是提供手机微信,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曾多次想拿回自己的手机要求退出,犯罪的主观心态并不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卢XX违法所得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