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于欣律师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研究生学位。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现就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其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执业至今,于欣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诈骗罪不起诉辩护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何XX提供法律帮助。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但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于欣律师根据这些情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这一结果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案件情节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能力。
开设赌场罪变更与不起诉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博湖县公安局以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指控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于欣律师作为XX的辩护人,深入分析案件证据。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严谨分析和辩护,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代理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欣律师作为陈XX的辩护人,考虑到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况,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陈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
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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