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改房产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时间:2024-03-04 0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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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解决劳动关系产权纠纷
2、职工死亡产权纠纷
1、因参加房改的职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继承纠纷的处理
2、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权
3、夫妻房改房纠纷。
我国普通老百姓可能对于房改房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基本上城镇职工对于房改房这种福利性的公产房应该是比较了解的。由于房改房的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在实际生活当中,房改房的产权纠纷原因也比较多,我们就拿北京房改房产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这一问题来了解一下房改房所涉及到的产权纠纷。
北京房改房产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解决劳动关系产权纠纷
1、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因调动工作、辞职或除名、辞退与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售房单位以该职工已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
2、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职工在没有取得产权前,和售房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丧失了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在履行中因购买方丧失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而失效。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二、职工死亡产权纠纷
1、因参加房改的职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继承纠纷的处理。职工生前参加单位的房改并交纳了购房款,在办理产权证前因病死亡,该房产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应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2、根据现有法律,房屋产权转移时间以办理产权证为准,即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就不享有房屋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三、夫妻房改房纠纷
1、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得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
2、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的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保护好未分到住房一方的合法利益。
因为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涉及到的房改房的分割等这些。目前针对这三个原因在解决房改房产权纠纷的时候,都是适用于现代的法律来解决的。生活中如果说遇到这三种情况而引起的房改房的产权发生纠纷的话,涉事当事人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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