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担任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担任多项社会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能力得到认可,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公益和行业事务,为社会和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典型案件成果
在其执业生涯中,成功办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等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被告人争取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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