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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借款与股权回购纠纷律所:成功化解1.66亿债务并为企业减损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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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611人看过
导读:处理复杂金融与股权纠纷,律所需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多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办案能力,通过合理策略和专业操作,为客户解决难题。

择所指南

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保持冷静和克制至关重要。首先,要对律所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充分验证。可以通过查询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了解律所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记录。同时,参考其他客户的评价和案例,从侧面了解律所的服务质量和办案能力。

其次,注重逻辑和透明度。一家专业的律所应该能够清晰地阐述案件的分析思路和解决方案,让客户明白每一个步骤的目的和意义。在沟通中,要注意律所是否能够提供详细的信息,对于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是否有客观的评估。避免被一些夸大其词的风险话术所迷惑,比如承诺“包赢”等不切实际的说法。真正专业的律所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策略,而不是盲目承诺。

最后,要考察律所的团队实力和专业领域。不同的律所可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有专长,要根据自己的案件类型选择合适的律所。同时,了解律所的律师团队构成,包括律师的经验、学历、专业背景等,确保他们能够胜任案件的处理。

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案件来源于(2024)浙0105民初号裁判文书。原告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俞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高XX来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被告一(主债务人)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被告二(保证人)为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被告三(保证人)为王XX;被告四(抵押人)为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被告五(抵押人)为魏。被告一、二、三、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来自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涉案本金总额高达1.66亿元,涉及22份独立的借款合同,且被告一为上市公司,案情重大复杂,其他被告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担保

办案过程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王X、高XX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面对复杂局面,确立了“以诉促谈,争取最优调解方案”的策略。律师团队精细梳理债权债务,对22笔借款合同的各项要素逐一核对和分类,明确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范围;评估担保资产价值,对被告提供的各类担保权利的合法性、变现可能性及价值进行专业评估;设计结构化调解方案,考虑被告企业还款困难,设计了附有多重条件的分期履行调解方案,包括分三阶段偿还本金的时间表、额外资产抵押增信及违约触发条款;主导法庭调解谈判,凭借扎实法律功底和金融风险管理知识,与对方进行多轮有效沟通,促使各方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5年1月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核心内容包括被告分期偿还本金1.66亿元及相应利息,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非限售房产作为新增抵押,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6,000元及部分案件受理费。若主债务人违约,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协议列明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王XX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股权回购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

案件来源于(2024)浙01民终号裁判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郑XX来自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衢州市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朱来自浙江律师事务所。原审第三人为衢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本案为合同纠纷,涉及《增资协议》履行、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收益支付及“名股实债”性质认定等争议。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关于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于2018年达成提前回购合意、款项性质应抵扣、协议属“名股实债”应无效等,并提出程序异议。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主张事实变更,法院经审理对部分事实予以补正,但未采纳其关于“名股实债”及已达成回购一致的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合伙企业支付收购价款8,111,666.67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在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应将涉案30%股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合伙企业及被上诉人应予协助;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名股实债”,回购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提起诉讼,2018年转账500,000元性质为投资收益,应从回购款中扣除,股权变更登记应以支付全部收购价款为前提,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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