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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侵权律师杨向东:擅办医疗损害及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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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7 · 12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向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13人 执业4年
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43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778298570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某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从业以来,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现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 擅长各类医疗纠纷,合同事宜,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凭借多年的多次参与大型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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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向东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核心领域为民商、公司金融、行政。他专精于侵权领域,成功办理侵权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承办案件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此外,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处理,为众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背景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经历严格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为其法律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他现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服务地区为陕西西安,联系地址是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一号凯爱大厦B座71。

业务专长

杨向东深耕侵权领域,执业至今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展现出在该领域的深厚专业能力。同时,他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且他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多个法律领域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

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从日常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他还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为医院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伦理委员会工作

杨向东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法院调解工作

作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向东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他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监督工作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分析

在“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中,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杨向东团队接受委托后,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代理策略。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核查并处理的法定义务。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同时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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