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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助力公务员涉徇私舞弊案从缓刑改判免刑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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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741人看过
导读:在当今法治社会,法律案件复杂多样,专业律师的作用愈发关键。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在刑事案件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代理张X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二审成功为当事人改判免刑,保住公职,展现了专业实力。

资深律师背景不凡

徐征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他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主任和高级合伙人。同时,他还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在法律界身兼数职,且是泰安地区小有名气的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应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执业理念是“专业引领、尽责至善”。

案件背景曲折复杂

这起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发生在山东省泰安市。原公诉机关是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曾是肥城市XX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辖区内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2日为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辩护策略精准出击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和崔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他们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一是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二是认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三是说明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此外,上诉人还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

辩护成果令人欣喜

二审审理,虽然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但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认为其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结果成功保住了张X的公职,也彰显了徐征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策略。其专业表现也得到了行业的广泛认可,在泰安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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