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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精准抗辩,助被告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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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635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法律纠纷频发的社会背景下,专业律师的作用愈发凸显。张居宽自2009年执业,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他承办案件逾千件,深耕多领域。下面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来展现其专业能力与智慧。

一、专业背景深厚的律师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他毕业于南京大学,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他身兼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多年来,他多次荣获县区司法局的嘉奖。其执业理念是“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力求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

二、丰富的执业成果

从2009年执业至今,张居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他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凭借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

三、经典案例解析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工程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后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律师张居宽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一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二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四、案件胜诉成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张居宽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运用能力,也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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