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明月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取得在职研究生学位。自2013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是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秉持“精益求精,铸造经典”的执业理念,承办各类案件超500件。自2019年起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了众多令人瞩目的成绩,在行业内颇具影响力。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项职务,展现了其在行业内的重要地位。
二、案件背景: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资金结算服务”,区分玩家间游戏币拆借与赌场经营辅助行为。
三、辩护策略:多维度精准出击
明月律师在办理此案时,采取了全面且精准的辩护策略。在实体之辩方面,一方面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不属于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另一方面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在证据之疑方面,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并恳请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核查,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在羁押必要性之论方面,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同时紧密衔接“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必要性层面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四、办案成果与行业认可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完全承接并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核心观点。明月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出色表现,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辩护技巧,获得了行业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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