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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建工纠纷,为委托人省千万成本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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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3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1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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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今复杂的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类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了解他的专业能力。

一、律师资质与擅长领域

鲁世超律师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他自202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鲁世超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方面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

二、典型案例:建工纠纷引发再审

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源于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部分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多项款项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认定与律师努力成果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的认定;钢材、商砼、木方款有完整证据链条,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有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对于停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审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四、荣誉背后的客户群体

鲁世超律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通过这起典型案例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其客户群体涵盖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企业和个人,无论是在房产相关、合同纠纷,还是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方面,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客户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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