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无名指末端骨折工伤能凭级吗?
时间:2024-02-25 22: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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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可以。职工工伤致右手无名指末端骨折的情况,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中的“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企业职工,特别是从事建筑、机械制造、加工等具有一定风险工种的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的可能性相对其他工种较大,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职工法律意识得到显著增强,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时,往往会主动寻求援助和补偿,争取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具体实际中,右手无名指末端骨折工伤能凭级吗?
一、职工工伤评级标准
职工工伤的评级依据主要是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伤鉴定机构
工伤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级政府负责人担任。
三、具体工伤评级
职工工伤致右手无名指末端骨折的情况,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中的“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综上所述,右手无名指末端骨折工伤能凭级吗,这个伤情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是可以评定为十级的,其伤情表现符合十级的定级原则和相关条款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工伤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后,办理工伤赔偿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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