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身法律行业,积累丰富经验
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他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经历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如今,他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同时还担任工会调解员。他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
在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中,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3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次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被告人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采纳了高律师关于非法获利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但认为杨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在该案件中,高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合理的量刑,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严谨把控的能力。
办理诈骗未遂案件
在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案中,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谭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次日,他们通过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向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谭XX、卢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高永帅律师作为谭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到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在这个案件中,高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展现了其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
其他成功案例彰显实力
除了上述两个案例,高律师在其他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中,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中,获得缓刑。在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中,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高律师在刑事辩护各个环节的专业能力,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在刑事控告方面,他都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永帅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他始终坚持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风采和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