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黄光杰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其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执业生涯中,他处理的案件数量超过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黄光杰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尤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
处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
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
黄光杰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然法院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但采纳了“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这个案件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了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还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综合能力体现
从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可以看出,黄光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深入研究案件,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处理民商事纠纷和离婚纠纷等领域,虽然素材中未详细提及具体案例,但从他的执业年限和案件数量来看,他应该也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和经验。他始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相信他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的公正实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