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履历与执业理念
杨权法律师于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目前任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并且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为其法律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杨律师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他不仅是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在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前,他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丰富的工作经历使他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现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杨权法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
在2023年,杨权法律师代理了一起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存在工资、赔偿金方面的争议。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最终,相关款项得以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这起案件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处理中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高效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杨权法律师与同事蒋XX共同代理了原告潘XX与被告孙XX、常州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第三人紫金XX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7月2日,在常州市武进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在公交车站台上的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孙XX承担次要责任,潘XX无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多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被告孙XX称自己是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且个人未垫付费用;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已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仅负担30%,同时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且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该公司也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第三人紫金XX公司称垫付了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根据事故认定书,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XX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同时,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中支付潘XX40917.18元、支付紫金XX公司8233.22元、支付常州市XX公司5096.4元);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潘XX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共计5069元,由潘XX负担1151元、由常州市XX公司负担3918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原告潘X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充分展现了他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面的能力。
综上所述,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行政争议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出色的办案能力。无论是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还是在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他都能以专业的素养和认真的态度应对,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