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假释,什么时候减刑
假释和减刑均为刑罚执行中的制度,但适用情形不同。
假释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减刑方面,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需注意,两者都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裁定。
二、假释与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区别
假释与减刑在适用条件上存在明显区别。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已执行一定刑期,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累犯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就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无执行刑期比例限制,但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有要求,如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三、假释和减刑在法律程序上有何不同
假释和减刑在法律程序上有明显不同。
在提请主体方面,假释和减刑一般都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但执行机关提请时侧重点不同。对于假释,执行机关需证明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减刑,执行机关着重证明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在审理程序上,法院审理假释案件时,需组织合议庭,必要时可开庭审理,还会考虑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减刑案件审理相对而言重点在于审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虽也需合议庭审理,但开庭要求没假释严格。
在监督程序上,检察院对假释裁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减刑,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在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需在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当我们了解了“假释和减刑均为刑罚执行中的制度,但适用情形不同”后,还会面临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假释和减刑裁定作出后,如果发现罪犯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漏罪,该如何处理呢?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到法院作出裁定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周期是怎样的呢?这些都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重要问题。如果你对假释和减刑的后续处理、裁定流程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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