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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里犯罪主体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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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6 · 1116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主体,单位实施该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需注意,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可能转化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非持卡人与持卡人勾结实施诈骗,以共犯论处。核心主体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信用卡诈骗案里犯罪主体究竟是谁

一、信用卡诈骗案里犯罪主体究竟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若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需特别注意:

1.特殊主体的转化: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信用卡诈骗(如伪造信用卡、冒用客户信用卡等),可能因主体身份特殊转化为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2.共犯情形:非持卡人与持卡人勾结,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如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协助套现等),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

综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主体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特殊身份人员可能因职务行为转化为其他罪名

二、信用卡诈骗损失怎么计算

关于信用卡诈骗损失的计算,需结合具体情形及法律规定确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损失计算需区分诈骗类型:

二、不同情形下的损失认定

1.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损失为实际骗取的资金数额,即被害人因诈骗行为直接失去的本金(不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例如,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1万元,损失即为1万元。

2.恶意透支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持卡人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行收取的费用)。因此,此类损失以未归还的本金为准,附加费用不计入犯罪数额,但民事赔偿中可主张合理利息(需举证)。

三、刑事与民事损失的区别

刑事追诉:损失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如“数额较大”为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仅认定直接被骗本金;

民事赔偿:被害人可主张实际损失(本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按LPR计算),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利息损失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

综上,信用卡诈骗损失的核心是实际被骗取或恶意透支的本金,附加费用一般不纳入刑事损失,但民事中可另行主张合理部分。具体需结合案件证据(如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确定。

三、信用卡诈骗一万以上判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范畴,量刑基准如下:

1.法定刑范围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

若存在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初犯等从轻情节,可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如判处拘役、缓刑,或降低罚金数额);

若系恶意透支型诈骗,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诈骗、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量刑可能向法定刑上限靠拢。

结论:单就“一万以上”的数额而言,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最终量刑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定。建议当事人积极退赃、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注:以上分析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由司法机关认定。)

在探讨信用卡诈骗案里犯罪主体究竟是谁时,除了明确犯罪主体本身,还需关注相关的衍生问题。比如犯罪主体实施诈骗后的赃款去向如何追查,这对于挽回受害者损失至关重要。而且,犯罪主体若存在共犯情况,不同共犯的责任该如何界定,也是值得深入了解的内容。信用卡诈骗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若你对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细节、共犯责任划分或者赃款追查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解决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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