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在建筑工程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此次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他处理此类案件的独特方法论。
精准把握案件核心
原告某置业公司以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张居宽律师接受被告方委托后,迅速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即发票开具问题。他深知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发票开具的性质和义务认定是关键,这需要对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有深入理解。
多维度抗辩策略
在抗辩过程中,张律师采取了多维度的策略。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他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现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从而提出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抗辩基于对合同的精准解读,为被告提供了有力的合同依据。
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张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对法律关系的清晰认知,将案件从民事纠纷的范畴中剥离,直击问题本质。
最后是主体资格抗辩,针对自然人被告,张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这一抗辩精准地指出了原告起诉中的漏洞,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诉求。
全程参与庭审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他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清晰阐述观点,为被告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结果充分证明了张居宽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通过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点、制定多维度抗辩策略的专业操作逻辑的有效性。他的专业能力和务实作风,为客户在法律纠纷中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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