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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从一审缓刑到二审定罪免刑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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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400人看过
导读:在当前刑事案件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判决是律师重要目标。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擅长重大、疑难案件。在这起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中,他凭借独特的辩护方法论,为当事人从一审缓刑成功争取到二审定罪免刑,保住公职。

一审判决与案件困境

2018年3月6日,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审认定张X在担任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无强制免疫、无免疫证肉鸭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法院认为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鉴于其坦白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对于张X而言,这样的判决虽有缓刑但仍面临刑事处罚,可能影响公职

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徐征律师接手二审辩护后,根据案件情况制定了独特的辩护策略。一方面,张X上诉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而非《动物合格证明》份数,且其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另一方面,徐征律师提出了更具专业性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质疑。同时,认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并且,上诉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无徇私故意,客观上无舞弊行为。

二审判决结果与专业体现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对“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这一上诉理由未予采纳,但认可了“其出具合格证明次数和份数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观点,最终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张X定罪免刑。徐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仔细审查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展现了其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专业操作逻辑。其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他“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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