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委托
案外人甄某某、郝XX与被执行人潘XX就宁波市某区某镇某村一套大龄青年解困房存在转让关系。2017年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甄某某、郝XX支付大部分房款并装修入住。因政策规定过户时间未到,2020年潘XX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查封。甄某某、郝XX提出执行异议,并将剩余尾款交付法院执行专户。此时,他们委托杜海亮律师代理此案。杜海亮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土地与房产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为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证据梳理与准备
接受委托后,杜海亮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他收集了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物业费缴纳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有力地佐证了案外人在房屋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房屋的事实。杜海亮曾任职于市级公安机关,积累了扎实的公法实务经验与案件研判能力,这使得他在证据收集和梳理方面更加得心应手。
庭审辩论与法规运用
庭审中,杜海亮律师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他主张案外人已按约支付大部分房款且主动交付尾款,未办理过户是因政策限制,非自身过错。他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多年的执业经验,清晰地阐述了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在行政争议解决等领域的经验,让他在庭审辩论中更加自信和专业。
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法院采纳了杜海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外人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支持其异议请求。本案是为数不多执行异议成功的案例,明确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善意买受人购买政策性限制过户房屋,满足查封前签约、合法占有、支付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条件,其权利可排除强制执行。为同类政策性住房的执行异议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效维护了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海亮律师通过专业的操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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