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专长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余年。他毕业于南京大学,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累计承办案件上千余件。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此外,他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同时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使其能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
案件背景与争议
在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精准抗辩策略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是合同义务抗辩,提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是法律关系定性,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庭审过程与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抗辩,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被告方成功解决了法律纠纷,也展现了他在该领域的深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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