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形成的时间怎么认定的
债权形成时间认定需区分不同情形。合同之债中,一般自合同生效时债权形成。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生效;若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生效,此时债权形成。
侵权之债中,自侵权行为发生且造成损害后果时,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享有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开始管理他人事务时,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形成。
不当得利之债,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致他方受损失时,受损方对得利方的债权同时产生。
二、债权形成有效时间的认定法律依据是啥
债权形成有效时间的认定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若为合同之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此时债权有效形成;若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债权也自此形成。
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符合条件时,管理行为开始时,债权有效形成。
不当得利之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一方得利致他方受损且无法律根据时,受损人债权即有效形成。
三、债权形成时间认定在法律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债权形成时间认定的特殊规定如下:合同之债方面,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债权形成。若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应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自手续办理完成时合同成立,债权才形成。
侵权之债中,自侵权行为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时,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债权即告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形成时间为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之时,管理人因管理事务使自己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不当得利之债,从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时刻起,受损方对获利方的债权成立。
在探讨债权形成的时间怎么认定的问题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关注。债权形成时间认定后,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债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另外,债权形成过程中的证据留存也不容忽视,如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和形成时间至关重要。要是你在债权形成时间认定、诉讼时效或证据留存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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