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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有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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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4 · 1960人看过
导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有多项义务。一是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二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写明相关信息,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三是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优先招用。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有何义务

一、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有何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主要有以下义务:

其一,支付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三,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未履行义务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未履行义务将承担法律后果。若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如裁减人员时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听取意见,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若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未通知被裁减人员就从其他途径录用人员,此类未履行优先招用义务情况,劳动者可主张权益。

三、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未履行义务要担何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未履行法定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若裁减人员时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听取意见,或未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若该违法裁员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需根据劳动者实际损失确定。

当探讨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有何义务时,除了常见的支付经济补偿等义务外,还有一些重要方面需关注。比如,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而且,要按照相关规定为被裁减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你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的义务细节、员工权益维护等问题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障措施,不要错过获取专业法律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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