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债权申报范围较广。首先,普通债权在列,即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合法债权。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也可申报。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其债权也可申报。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同样能申报。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此外,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此外,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债权申报超期限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破产程序中的各项表决等权利。不过,债权人仍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未受清偿的债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探讨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时,除了已解答的常见债权类型,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关注。比如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也可进行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同样有权申报。另外,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若你对债权申报的具体流程、申报后的审核结果以及特殊债权申报的注意事项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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