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该如何区分
要区分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核心需从主体身份、行为手段、客体范围三方面辨析:
一、主体身份不同
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仅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含分支机构员工),需具备“职务便利”(如管理、经手、主管单位财物的职权)。
合同诈骗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无需任何职务身份。
二、行为手段核心差异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财务人员挪用公款、销售人员截留货款)。关键是“侵吞本单位控制的财物”,依赖职务赋予的对财物的支配权。
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如伪造资质、虚假担保)、隐瞒真相(如隐瞒无履约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关键是“欺骗合同相对方交付财物”,不依赖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合同信任关系。
三、客体范围不同
职务侵占罪:单一客体,仅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复杂客体,既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信用),又侵犯他人财产权。
典型案例区分
销售员利用收款职务截留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职务侵占罪;
销售员虚构公司项目,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假合同骗款→合同诈骗罪。
若两者竞合(如利用职务便利在合同履行中骗财),需结合财物归属(是否属本单位)优先适用特殊罪名。
结论:区分的本质是“财物来源”与“行为依赖的基础”——前者侵吞“单位已有财物”依赖职务,后者骗取“合同相对方新交付财物”依赖合同诈骗。
二、职务侵占罪存在的侵占行为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吞: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财务人员将公司的现金直接据为己有。
2.窃取:即“监守自盗”,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仓库管理员偷偷将库存货物运出变卖。
3.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比如,销售人员伪造业务合同,骗取公司货款。
4.其他手段:除上述常见方式外,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他方法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私分单位资产等。
三、职务侵占罪被定罪需满足什么条件
职务侵占罪定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条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行为条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
数额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主观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
若满足上述条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我们探讨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该如何区分时,除了明确二者的界限,还需了解相关的衍生问题。比如,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罪名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该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另外,一旦涉及这两种罪名,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以及对量刑的影响也是关键。若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罪名界定不清的情况,或者对犯罪金额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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