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的数额要怎样去界定
挪用公款罪中,数额的界定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时间、是否归还等情节来准确认定数额及犯罪性质。需注意,具体案件还得依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判断。
二、挪用公款的罪行该通过什么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主体上,需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数额方面,不同情形有不同标准。比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全案证据,依据上述标准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挪用公款的追诉期限从啥时候起算
挪用公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若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比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一次性完成挪用行为,追诉期限从该挪用行为实施完毕当日起算;若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属于连续犯,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结束之日起算。
需注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了解挪用公款的数额要怎样去界定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仅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还影响着量刑的轻重。那么挪用公款后,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又该如何认定和处理呢?此外,不同用途下,如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对数额的认定规则是否有差异也十分关键。这些问题在实际法律判定中都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您对挪用公款数额界定的更多细节,或者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惑,别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精准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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