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解除合同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比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解除合同后,可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又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经催告后发包人仍不履行相关义务,承包人解除合同后也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且范围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为限,主要针对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申请破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通常不能申请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得申请破产。这是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稳定。
2.非法人组织: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能申请破产。
3.个体工商户:其债务通常由经营者个人承担,不符合破产法适用主体要求。
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债务由投资人承担,不能申请破产。
5.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般也不能申请破产。
需注意,具体情况依法律和实际而定,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
三、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仍需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人在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在探讨哪些情形下解除合同能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拓展内容。解除合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其受偿范围一般包括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支出、合理利润等。同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也很关键,若超过规定期限,该权利可能会丧失。另外,不同类型的合同在主张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和条件上也存在差异。如果您对解除合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行使期限以及不同合同类型的具体要求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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