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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构成集团诈骗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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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6 · 1875人看过
导读:通常以下情形不构成集团诈骗罪:一是主观无故意,成员对诈骗行为不知情或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受蒙骗加入以为是正常业务;二是未实施诈骗行为,集团虽有组织形式但成员未实施骗财行为;三是数额未达标准,诈骗所得未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四是非共同犯罪,成员无共同犯罪故意和协作,行为独立,未形成组织性和整体性。
什么情形下不构成集团诈骗罪条件

一、什么情形下不构成集团诈骗罪条件

以下情形通常不构成集团诈骗罪: 主观无故意:若成员对诈骗行为不知情,或虽参与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比如受蒙骗加入,以为是正常业务活动。 未实施诈骗行为:集团虽有组织形式,但成员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数额未达标准:诈骗罪有数额要求,若集团诈骗所得未达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不构成犯罪。 非共同犯罪:成员间无共同犯罪故意和协作行为,各自行为独立,未形成诈骗集团所需的组织性和整体性,也不构成集团诈骗。

二、什么情形下能够请求精神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情形可请求精神赔偿: 人身权益受损:因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毁人容貌致其精神痛苦。 特定物损毁灭失: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像祖传的唯一照片被损坏。 侵害死者权益: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其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索赔。

三、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依法解除。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解除合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而解除。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探讨什么情形下不构成集团诈骗罪条件时,还需关注受骗方的资金追偿和相关人员的法律风险。即便不构成集团诈骗罪,但只要存在诈骗行为,受骗方仍有权利依据法律程序要求追回被骗资金。而参与其中的人员,若其行为虽未达集团诈骗罪标准,但涉及一般诈骗或其他违法违规,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等法律后果。如果你对不构成集团诈骗罪条件下的资金追偿途径、相关人员法律后果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失解开疑惑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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