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何时可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若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分割。若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而共有人的债权人在共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共有人怠于行使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分割。若共有关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为按份共有,债权人可要求共有人分割财产用于偿债;若为共同共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债权人也可促使共有人分割财产以保障其债权受偿。
二、债权人何时可行使对担保人撤销权
债权人可行使对担保人撤销权的情形如下: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若担保人存在上述类似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债权人在自身债权因担保人行为受损时,也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何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其不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自然无法代位行使。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不能被代位行使。
在探讨债权人何时可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时,除了明确具体的可分割情形,还需关注分割过程中的一些要点。比如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有哪些,是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还是作价补偿。而且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对债务的承担比例如何确定,这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若在这些方面存在疑问,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果您对债权人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相关问题,像分割方式、债务承担等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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