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前六个月清偿被判定无效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若该清偿被法院裁定撤销,处理方式如下:
1.返还财产: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返还所获清偿的财产,该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2.强制执行:债权人拒绝返还的,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例外情形:若清偿系维持债务人正常经营必需(如支付劳动报酬、水电费)或直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清偿后获得原材料维持生产),则不适用撤销。
管理人需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破产财产完整性及全体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对撤销裁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注:此处“判定无效”实为“撤销”,破产法中此类行为属可撤销范畴,而非绝对无效。)
二、破产前六个月进行资产转移怎么算
破产前六个月内进行资产转移,若该企业已出现破产原因,转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若转移资产是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无偿转让财产等,也可被撤销。一旦行为被撤销,相关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该转移行为,追回资产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前六个月可追回的财产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可追回的财产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核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
若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追回已支付的财产。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如清偿后获得新的偿债资源)。
补充情形:《企业破产法》第31条延伸
若该六个月内同时存在受理前一年内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管理人亦可依据第31条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因该类行为的撤销时效为一年,六个月内的当然包含在内)。
结论:管理人可追回的财产包括上述个别清偿(除外情形除外)及六个月内发生的第31条所列行为对应的财产,追回后归入债务人财产用于破产分配。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
当面临破产前六个月清偿被判定无效如何处理的问题时,除了了解一般的处理方式,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对于已被无效清偿的财产,如何进行追回和分配是关键。如果涉及多个债权人,财产分配的比例和顺序该如何确定。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复杂情况。若你在破产前清偿无效处理、财产追回分配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担忧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要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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