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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管辖权究竟归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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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361人看过
导读:信用卡诈骗案件管辖权确定复杂。一般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犯罪地含行为发生地(如信用卡使用地、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等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如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地)。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含户籍、经常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由其管辖。多个法院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法院管辖,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信用卡诈骗的管辖权究竟归哪个

一、信用卡诈骗管辖权究竟归哪个

信用卡诈骗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较为复杂。一般来说,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信用卡的使用地,如在何处进行刷卡消费、取现等操作;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伪造、冒用信用卡等行为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通常是指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地点,比如被害人开户行所在地等。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此外,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二、信用卡诈骗刑事案金额的标准规定是多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刑事案金额标准如下: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情形有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有以下几种构成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已注销等无效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需注意,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正常原因暂时无法还款,不构成此罪。一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量刑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而定。

当探讨信用卡诈骗的管辖权究竟归哪个时,除了明确管辖权归属,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这对案件的定性和判决起着关键作用,有效的证据能让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另外,信用卡诈骗受害者的权益如何挽回和保障也是重要方面,包括追回损失资金等。若你在信用卡诈骗相关问题上,无论是对管辖权的具体细节,还是证据收集、受害者权益保障等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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