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数额巨大的情况怎样界定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中“数额巨大”通常对应“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界定需区分线上与线下场景:
1.网络开设赌场(依据《办理网络赌博案件意见》)
明确量化标准包括: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
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
参赌人数累计≥120人;
违法所得(如网站利润分成、代理收益)≥3万元;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
2.线下开设赌场
暂无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线上标准,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如接近或超过线上3万元标准);
赌资规模较大(如接近或超过线上30万元标准);
参赌人数众多(如接近或超过线上120人标准);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区秩序等)。
注:具体个案需结合证据、地方司法指引及案件情节综合判断,以上为通用认定标准。
二、开设赌场数额达到巨大该怎么认定
开设赌场罪中数额巨大虽无明确统一标准,但可参考相关情节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实践中可参照此理解数额巨大情况。
认定时需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包括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赌资转账记录等。若存在为组织赌博者充当保镖、望风放哨等情节,也会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数额巨大认定金额是多少
法律未明确“数额巨大”具体金额标准。关于开设赌场罪,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情节严重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在探讨开设赌场数额巨大的情况怎样界定时,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开设赌场数额巨大所面临的量刑问题,依据法律,这种情形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另外,这里的“数额”不仅仅包括现金赌资,还涵盖了筹码价值等虚拟形式的涉赌资金。若你对开设赌场数额巨大的界定标准存在理解模糊之处,或者对其涉及的量刑、涉赌资金范围等问题尚有疑问,不必迷茫。只需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为你消除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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